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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自降”工资须当心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正编辑同志:我3年前即到公司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约定,我月工资为18000元。由于避免按实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减少我的实际收入,经我要求,公司也同意,彼此在劳动合同中只写我的月工资为4000元,其余14000元则通过报销差旅费等方式领取。我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公司不愿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遂要求公司按18000元的标准,支付我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只愿依据合同约定的4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请问,我和公司有约在先,公司可以如此出尔反尔吗?蒋丽清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丽清  用人单位  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  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  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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