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有协议 违反约定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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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欣翠,栾居沪.定向培养有协议 违反约定当赔偿[J].中国劳动保障,2014(4):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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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欣翠 栾居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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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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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例金某于2004年7月毕业后被分配到某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双方未签订聘用协议。2008年9月,双方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约定自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学校定向(委托)培养金某到B高校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助、路费等。学习期满后,金某应在1个月内回校报到,并至少在校服务5年,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学校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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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服务期 教学科研工作 博士研究生 自动离职 培训费用 人事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擅自离职 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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