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玩忽职守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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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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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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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和处刑原则。玩忽职守犯罪属于渎职罪范畴,其主要特征:(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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