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财综〔2 0 0 0〕10号2 0 0 0 .12 .2 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物价局 (计委 )、交通厅 (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 0 0 0〕34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 94号 )的规定 ,从 2 0 0 1年1月 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 ,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 ,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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