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会计核算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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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月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会计核算之我见[J].财会月刊,2011(3):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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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月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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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财经大学,乌鲁木齐8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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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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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会计核算 以租代售 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所有权 企业会计准则 购货方 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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