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单独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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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玉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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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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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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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租 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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