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将生育保险变为生育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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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雄.可将生育保险变为生育福利[J].中国社会保障,2013(10):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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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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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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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生育的国家,但是自古以来就把生育看成是私事,所有责任和风险均由家庭承担。在农业社会,家庭规模较大,这种个人或家庭风险并没有上升到社会风险。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生育文化开始改变,在追求性别平等的背景下,生育保险制度成为改变妇女社会地位和保障妇女生育权利的基本制度。但无论是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还是目前的生育保险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职工,广大的农村妇女都被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外。事实上,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中的从业女性多数也没有纳入到保险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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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保险制度 妇女社会地位 福利 劳动保险条例 非公有制企业 家庭规模 社会风险 保障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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