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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疑罪从无”
作者姓名:贾宪廷
作者单位: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检察院,伊春153000
摘    要:一、我国刑诉法是否已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已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一致。焦点是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款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已确立了国际上通行的“疑罪从无”原则;一种意见则认为上述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只是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疑罪从无”的精神,并没有将“疑罪从无”确定为我国刑诉法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关 键 词:“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原则  刑诉法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  起诉条件  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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