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新税制对木竹生产经营的税负及其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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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德明,刘竟和,刘裕珍,陈晓兰.实行新税制对木竹生产经营的税负及其影响[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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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德明 刘竟和 刘裕珍 陈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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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今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是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既要保证国家财政不因改革而减少收入,又不增加企业负担,但执行结果对木竹生产经营税负调整,增加较大。安福县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产材县,作为木竹经营主渠道的林业公司,既有采育林场自营采伐的木竹,又有向集体林区林权所有者收购经营的木竹,该公司税负情况有较大的代表性,现就该公司原税制和新税制木竹生产经营税负情况,综合分析如下:一、原税制木竹生产经营税负情况1.采育林场自营采伐生产经营木材应税项目及税负门)产品税,应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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