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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 慎用托收
作者姓名:冷柏军  江羽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    要:在2005年春季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我国华振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华振公司)与尼日利亚日德兰实业公司(日德兰公司)经过友好洽商,就出口化工产品聚乙烯达成一份合同,数量为1000吨,采用CFR价格,每吨400美元,总金额40万美元,交货期为7~9月,付款方式为即期跟单托收(D/P at sight),由买方指定代收行,不允许分批装运。同时,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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