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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措施完善律师取证制度
引用本文:林欣.四措施完善律师取证制度[J].福建质量管理,2006(4).
作者姓名:林欣
作者单位: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48条还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代理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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