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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要及时确认纳税主体
引用本文:张连印.企业改制后要及时确认纳税主体[J].草原税务,1998(5):8-9.
作者姓名:张连印
摘    要:从1994年开始,锡盟各地流通企业在转制经营中先看出现了以下四种经营形式:l、职工优化组合。集体或个人承包柜组、门点、批发部或仓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是“国有民营”形式。2、“租壳卖瓤”也是一种国有民营性质。3、“租赁柜台”是一种上交各种税费,自主经营的形式。4、个人购买小门点是真正的民有民营形式。

关 键 词:自主经营  国有民营  纳税主体  柜台  流通企业  确认  税费  转制  形式  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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