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要及时确认纳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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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连印.企业改制后要及时确认纳税主体[J].草原税务,1998(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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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连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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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1994年开始,锡盟各地流通企业在转制经营中先看出现了以下四种经营形式:l、职工优化组合。集体或个人承包柜组、门点、批发部或仓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是“国有民营”形式。2、“租壳卖瓤”也是一种国有民营性质。3、“租赁柜台”是一种上交各种税费,自主经营的形式。4、个人购买小门点是真正的民有民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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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主经营 国有民营 纳税主体 柜台 流通企业 确认 税费 转制 形式 优化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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