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条文应如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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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乐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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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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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日前,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出击,一举查获一生产假冒复混肥的底下工厂。现场查获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认证标志的复混肥18吨,经抽样检验,结论为该批复混肥属劣质品,总羔分含量实测值只有1.5%,而其包装袋的总朵分含量标识为≥25%。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批复混肥尚夫出厂销售,出厂价定为900元/吨,货值金额计16200元。处理意见:此案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委会审理讨论后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按《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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