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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饶雷际,曾祥华.再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J].交通企业管理,2011(10).
作者姓名:饶雷际  曾祥华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事故责任的行为。该行为结果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般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学者们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认为是可诉行为;反之,认为是不可诉行为。

关 键 词:依法认定  交警部门  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可诉  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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