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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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饶雷际,曾祥华.再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J].交通企业管理,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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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饶雷际 曾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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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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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事故责任的行为。该行为结果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般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学者们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认为是可诉行为;反之,认为是不可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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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依法认定 交警部门 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可诉 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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