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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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柴善明,柴善忠.银行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J].浙江金融,2001(11):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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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柴善明 柴善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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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浙江省某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于1996年分2次向浙江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100万元,由该市某砖厂(以下简称砖瓦厂)为前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将100万无借给置业公司,借款到期后,置业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砖瓦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经法院调解,由砖瓦厂归还信用社100万元借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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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 验资证明 赔偿责任 案例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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