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使用年限短已成为我国住宅的突出问题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以主体结构确定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国家颁布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也规定,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可是,建国以来所建设的住宅,很多寿命并未达到50年即被拆除,近年来被拆除的,还包括许多80年代以后建造的多层甚至高层住宅。在近几年国内房地产市场一片飘红的形势下,各地大拆大建愈演愈烈。据统计,2002年全国城镇共拆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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