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借卡恶透”的刑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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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新华,蔡强.论“借卡恶透”的刑法认定[J].经济研究导刊,2012(34):118-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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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新华 蔡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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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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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为人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的行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之普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严重。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借卡恶透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少数情况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2项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处罚的力度明显偏轻。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关注这种处罚漏洞,现阶段则应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控制借卡恶透行为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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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妨害信用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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