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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卡恶透”的刑法认定
引用本文:万新华,蔡强.论“借卡恶透”的刑法认定[J].经济研究导刊,2012(34):118-119.
作者姓名:万新华  蔡强
作者单位: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行为人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的行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之普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严重。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借卡恶透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少数情况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2项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处罚的力度明显偏轻。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关注这种处罚漏洞,现阶段则应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控制借卡恶透行为的泛滥。

关 键 词: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妨害信用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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