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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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海鸿波.略论我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3(1):76-77,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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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海鸿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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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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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作社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确定为不具有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是恰当的。尽快制定一部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法,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修订《宪法》关于合作社性质的规定,借鉴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合作社促进建议书》所确立的合作社的价值原则,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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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社 合作经济 合作社法 法律地位 |
文章编号: | 1672-5646(2007)01-007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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