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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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子文,应新太.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J].金融与市场,2000(2):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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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子文 应新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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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银行忻州地区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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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规范质押存单的范围、期限、折扣率.一是规范作质存单的种类.为控制作质存单带来的风险,存单的种类选择上应限于未到期的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单、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以及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活期储蓄存折、单位存款证实书、凭证式国库券、信用卡、银行结算户存折和结算卡等情况复杂,较易产生风险和纠纷,因而不宜作为质押物.对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异地存单不便管理,也不得作为质押物;二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存单的出质人.出质人应以借款人为主,但不应限制出质人,关键是要由贷款调查人员亲自取得出质人同意出借存单,并按<担保法>规定到期代为偿付贷款债务的合法证明;三是规范贷款的折扣率.为规避贷款风险,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中不得收取利息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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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 存单质押贷款 贷款管理 质押存单 借款对象 核质管理 同业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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