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者应为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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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先叶,凌志娟.违法者应为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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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先叶 凌志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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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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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这起"合格白酒"案该怎样处理》一文,介绍了某窝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白酒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而处理此类案件则应遵守一个原则——违法者应为自己的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以及实现。现就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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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行为 责任 生产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 法律规范 白酒 厂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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