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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公告2013年第41号2013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投资业务  混合性  国家税务总局  投资企业  公告  投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双重特性  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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