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法主体角色的转换 |
| |
引用本文: | 雷春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法主体角色的转换[J].亚太经济,2003(6):92-93. |
| |
作者姓名: | 雷春美 |
| |
作者单位: | 中共福州市委 |
| |
摘 要: | 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度的加快,"人治"型公法体系受到强烈的冲击,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必须实现国家公法主体角色的转换.但这阶段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
|
关 键 词: | 市场经济 公法主体 法理学 |
文章编号: | 1000-6052(2003)06-0092-0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