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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法主体角色的转换
引用本文:雷春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公法主体角色的转换[J].亚太经济,2003(6):92-93.
作者姓名:雷春美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
摘    要: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度的加快,"人治"型公法体系受到强烈的冲击,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必须实现国家公法主体角色的转换.但这阶段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公法主体  法理学
文章编号:1000-6052(2003)06-0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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