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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邮政法实施细则》管见
引用本文:周臣孚.学习《邮政法实施细则》管见[J].邮电企业管理,1991(1).
作者姓名:周臣孚
作者单位:西安邮电学院
摘    要:去年11月12日,李鹏总理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颁布施行,使《邮政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也便于更好地贯彻执行。《邮政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得过细和过于具体,因此,过去人们对其中的某些条文理解得不够深透明确,而《细则》的颁发,加深了人们对《邮政法》的理解。笔者认为,《细则》在以下几方面对《邮政法》作了更明确的解释和完善。(一)邮政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问题。邮政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是全国或地区邮政的行政管理机关。但对邮政企业仅指明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没有提到管理职能问题,因而易被理解为邮政企业只具有经营职能而无行政管理职能。现在《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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