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奢侈品税的政策效应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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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闻媛.我国奢侈品税的政策效应分析[J].财政研究资料,2007(22):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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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闻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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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我国开始对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商品征收消费税(ExciseTax)。时隔12年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制进行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并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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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策效应分析 奢侈品 国家税务总局 汽车轮胎 消费税制 应税消费品 珠宝玉石 高尔夫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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