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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单位:;1.财政部;2.国家发展改革委;3.环境保护部;4.国家海洋局
摘    要:<正>财税[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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