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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商法
作者姓名:甄峰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    要:确定我国商法学上的商范围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无业不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加以确定。在商主体的定位上应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充分发挥商法的特殊作用。

关 键 词:商法  商主体  作用
文章编号:1001-148x(2000)04-0154-04
修稿时间:199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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