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冒钢材施工能否视为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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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文玑.用假冒钢材施工能否视为销售行为[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8):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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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文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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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克拉玛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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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次与某知名钢铁公司的联合打假行动中,在一家建筑工地查获了20多吨标注为该钢铁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钢材,货值8万多元.这批钢材经该钢铁公司质检部门鉴定为假冒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但该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声称他们并不知道这批钢材是假冒产品,这批钢材是从另一城市的一家建材经销单位购进的,有进货发票可以证明,并出具了进货发票.购买这批钢材是因价格便宜,甚至比在钢铁公司直销部购买每吨还便宜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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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销售行为 钢材 假冒产品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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