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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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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正式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关 键 词:管理办法  试点企业  国际结算  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  跨境贸易  长江三角洲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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