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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姓名:李瑛珊  程鹏
作者单位:长春税务学院
摘    要: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2001年1月中旬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把“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中国证监会副主席2001年4月30日指出,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数量不少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1/3,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要占到董事会的1/3以上,并多于大股东的董事人数。独立董事是指:1、在过去5年不曾作为上市公司经理人中受公司聘用;2、不曾附属于公司的某个向上市公司提供服务咨询或顾问公司;3、不曾附属于公司的某个重要客户和供应商;4、未曾与公司高层经理签订个人服务合约;5、不曾附属于任何接受过公司实质性资助的非营业性机构;6、在过去5年中,不曾与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证券法应予披露关系)有任何商业联系(担任独立董事除外);7、 不曾为公司经理担任其董事的公司所雇佣;8、不曾与公司分支机构有上述任何业务关系;9、不是上述任何有关人员的直接亲属。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各方面关注焦点,人们对它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我国资本市场运作规则和秩序方面期望甚高。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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