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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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申报2003年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建立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由省财政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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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湖北 2003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标准 货物类 工程类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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