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典当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将实物或有价证券典当给典当行时,该典当品的所有权已暂时转移给典当行。在未赎回前,企业不拥有该典当品也不能处置该典当品。典当品不同于抵押品,它属于短期内所有权不明的资产。因此,典当品应从企业具体的某项资产如存货、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转为“其他资产──xx资产”账户下,通过该账户来反映典当品的典当、到期赎回和不能赎回等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在备查簿中记录该项典当物品的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典当融资款。 2.资产被典当时:①以存货或有价证券典当,借:其他资产──存货典当(或xx投资典当);贷:存货(或xx投资)。②以固定资产典当,借:其他资产──固定资产典当(净值),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二、典当物品到用的会计处理 典当品到期,企业面临两种情况:一是赎回典当品;二是无力赎回典当品。无论是否赎回典当物品,企业都使用了典当融资款,应负担典当期的资金利息。这笔资金利息,应作为企业的理财费用,在核算时可以每期预提,也可以不提,到期时一并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无论是否赎回,到期都应注销备查簿中原来记录的典当品。 1、到期赎回典当品 ①以高于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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