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车板价”应加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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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永彬.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车板价”应加规范[J].中国农业会计,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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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永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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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最近在近二十个商业企业中调查,发现他们所签订的近百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使用了“车板价”用语。这是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点及货物成交价格标准的界定。因交货物地点的不同,‘”车板价”的含义不同。“发货站车板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货物运输始发站将货物装过车板为界,划分责任并约定货物结算价格。具体做法是;卖方负责将货物全部装到指定的车板上,此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货物风险均由卖方负责,以此确定买卖双方的货物成交价格。买方负担货物装过车板后的费用。“‘到货站车板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货物运输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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