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88年3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第二次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章程》第六条规定:“凡从事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及有关学术团体,赞同学会章程,均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成为团体会员”。这里所说的企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及有关学术团体,一般是指:(1)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和内地开放城市所属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从事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所、室;(3)有关高等院校的国际经济系和教研室;(4)地(市)以上各级经贸委(厅、局)所设的国际经济合作处(科);(5)有关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协会、学会等学术团体;(6)对外实行经济合作的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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