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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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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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运输企业 管理条例 修改 非营业性运输 国务院 水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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