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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积金缴存比例7月1日起调整为11%
摘 要:
自2008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40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关 键 词:
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
调整
比例
职工大会
工资总额
管理中心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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