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 |
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 |
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7]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采,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目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三)总机构无固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