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队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几个问题——陕西、山西两省四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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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玉珠,史健民.社队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几个问题——陕西、山西两省四县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19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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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玉珠 史健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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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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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我国广大农村继联产承包制逐步推行之后,社队企业经营承包制又在许多地方兴起。我们去年在陕西蒲城、长安县和山西省新绛、稷山县作了调查。据1983年3月底的统计,四个县共有社队企业4,923个,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4,296个,占87.3%。其中,蒲城、新绛、稷山三县的3,011个社队企业,全部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长安县的1,912个社队企业,有1,258个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占65.8%。现就这个问题,提出以下初步的看法。社队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形式和做法社队企业经营承包制,是社队把企业包给承包者,实行超奖欠罚经济责任的承包经营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和做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划分:首先,就承包者的构成来看,大体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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