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中的零时生效条款与保险消费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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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小军.机动车保险中的零时生效条款与保险消费者保护[J].保险研究,2017(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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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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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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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零时生效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关系到现行法上的格式条款控制规则能否适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甚大。保险人在确定“零时生效条款”时未赋予投保人真正的决定自由,系保险人单方意志的体现,并非个别磋商条款。虽然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但与该内容的确定方式并无关联,其与“零时生效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并无冲突。再者“零时生效条款”符合《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实务上应将其统一认定为格式条款。针对“零时生效条款”问题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可以提供一定救济,但在立法上仍应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信息义务,避免保护漏洞的出现,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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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合同 零时生效条款 格式条款 消费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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