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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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文舟.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2(27):14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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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文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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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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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仍然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而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中,最适于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就是行政复议。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却不被农民所看好,因为它所具有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缺陷是:对行政复议的定性错误,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这些缺陷使得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害怕成为被告而不敢撤销或变更土地征收决定,而作出维持土地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克服这些缺陷的途径有,对现行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或在土地管理法中对行政复议作出特别规定,使得复议机关在作出改变土地征收行为的复议决定,农民向法院起诉时,被告仍然是原决定征收的机关,而不会是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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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土地征收 复议机关 纠纷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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