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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回的已核销坏账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引用本文:闫益斌,齐秀顺,陈忠红.企业收回的已核销坏账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J].黑龙江财会,2003(9):40-40.
作者姓名:闫益斌  齐秀顺  陈忠红
作者单位:[1]哈尔滨隆汇会计师事务所 [2]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路桥有限公司 [3]鸡西市交通局公路收费管理处
摘    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提取坏账损失的纳税人来说,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下面从企业产品销售和提取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过程来分析这一问题。企业产品销售实现后,不论账款是否收到,都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也就计入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某种原因,认为货款无法收回,经确认,作为坏账予以转销,若在以后年度又收到了已…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中国  会计核算  坏账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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