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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有调整
摘    要:目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为: ——贷款利息自结算日起逾期 180天(含 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 180天(不含 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 180天(不含 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对 2000年 12月 31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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