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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或有事项审计的难点与对策
引用本文:谭朝光,郑祖逊.浅谈或有事项审计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1):30-31.
作者姓名:谭朝光  郑祖逊
作者单位: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新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笔者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对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现就或有事项审计的内容、难点与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或有事项审计的内容所谓或有事项(或称或有责任、或有负债)是指尚未确定的未来事项可能承担的义务或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债务。主要有:一是应收票据贴现。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不能支付票款,贴现企业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这是一种或有负债。二是未决诉讼。尚未正式判决或裁决的诉讼事…

关 键 词:或有事项  审计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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