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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童工应承担全部责任
摘    要:最近,莱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了一起因企业使用童工致残引起的争议案件。案由:申诉人宫某,1981年10月生,1995年3月被莱阳市某食品加工厂招用为农民工。1996年6月在操作过程中受伤致残,加工厂在预付部分治疗费后,拒绝再承担其余的医疗费,并终止了劳动关系。宫某的父母提出宫某年龄不大。现在手残了,加工厂是否能给予一定的补偿,并留宫某继续在加工厂工作。加工厂拒绝,并认为宫某致伤,自己应当承担违章操作的责任,该厂已承担了相当的医疗费用,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负责。宫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调查核实情况:宫某1995年3月经人介绍到该加工厂工作,当时宫某只有14岁,但发育较好,自报16岁。加工厂在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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