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期间补缴税款仍然属偷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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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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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A厂是一家生产涂料的国有企业。2004年2月,A厂同外地客户B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A厂向B方提供120万元的涂料,B方在2004年4月6日和5月6日分两次竹清货款。货物发出后,B方如期付清了第一笔货款40万元,却没有按期支付余款。A厂前去催要货款,对方却表示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竹。而2004年5月A厂已实现增值税15万元,由于没有收回货款。如果再将这80万元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会造成生产资金周转困难,A厂便决定待收回货款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15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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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纳税检查 税款 2004年2月 2004年4月 2004年5月 偷税 期间 货物销售合同 税务机关 国有企业 合同约定 资金紧张 资金周转 申报纳税 货款 增值税 涂料 收回 客户 支付 收入 缴纳 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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