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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桂工发E2005]66号 2005年12月28日
摘    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地方税务局  地税部门  总工会  工会组织建设  地方税务机关  劳动关系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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