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在法律上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享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通常一般公司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殊性和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任意规定本企业的营业时间,之后还可以任意修订或延长或缩短或作临时性调整,对此法律无限制、禁止性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9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布,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可是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问题上处理十分轻率,有的擅自更改中午休息时间,有的营业时间内关起大门业务学习或政治学习,还有的随意缩短或延长营业时间或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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