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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作者姓名:张金凤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持两种心态,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有一定区别.但因立法不明,对此行为的定性也是众说纷纭.所以,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和认识,这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准确的定性和有效的处理是公共安全有力的保障,最终将影响着“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理念的普及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心态  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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