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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视野下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法实施
引用本文:徐士英.竞争政策视野下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法实施[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5(4):11-15.
作者姓名:徐士英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不受竞争法的规制。但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往往会使权利人在特定市场形成支配地位,在行权利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垄断权的范围,使之成为主宰市场、限制竞争、支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力量,对这种从经济权利演变而来的经济权力的运行,应当同样纳入竞争法的规制范围。“高通案”之所以受到各国反垄断调查机构的关注和调查,正是因为在无线通信行业相关市场中,合法的标准必要专利已经从权利滑向权力,原本权利之间的交易蜕变为权力支配下的交易。“高通案”表明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需要警惕,尤其是涉及行业进入壁垒的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竞争。“高通案”的调查处罚不仅是竞争执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竞争之间的权衡,也是国家在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之间进行的协调与决择。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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