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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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庆涛.关于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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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庆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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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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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三处大的修改,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的数额;二是删除了关于"偷税"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取消"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三是增加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针对初犯免责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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