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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选村官:非法罢免是非多
引用本文:黎珊.民选村官:非法罢免是非多[J].江苏农村经济,2003(1):42-43.
作者姓名:黎珊
作者单位:射阳日报社
摘    要:被村民誉为农村“小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然而,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随意撤换、任免村委干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任免制度  村民自治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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