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选村官:非法罢免是非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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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珊.民选村官:非法罢免是非多[J].江苏农村经济,2003(1):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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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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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射阳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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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村民誉为农村“小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然而,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随意撤换、任免村委干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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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委员会 任免制度 村民自治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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